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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来了,它有哪些法律权利

发布者:147小编 时间:2023-12-14

近日,苏州网络高等法院该案了第一例涉“交互式位数人”侵权犯罪行为案,判定原告苏州某网络子公司形成版权侵权犯罪行为及不姑息,判决其承担消解影响并索赔(含申诉服务费)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魔珐子公司综合应用领域AI现场表演动画电影控制技术、超戏剧化配角智能化建模与存取控制技术、智能化动画电影与语音合成控制技术以及智能化交互控制技术等多项人工智慧控制技术,打造了超戏剧化交互式位数人Ada。2019年10月,魔珐子公司透过公开活动正式发布交互式位数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透过bilibili平台正式发布几段音频,几段用于介绍交互式位数人Ada的情景应用领域,几段用于记录布偶女演员徐某与交互式位数人Ada的姿势抓取镜头。

2022年7月,苏州某网络子公司透过抖音账号正式发布几段被灭侵权犯罪行为音频。音频的居中位置采用魔珐子公司正式发布的有关音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头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音频中加进交互式位数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几段音频还加进有苏州某网络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交互式位数人名称写入音频标题。

魔珐子公司供称,苏州某网络子公司的上述犯罪行为侵犯其对于美术经典作品、影音经典作品的计算机软件散播权,侵犯视频音乐创译者及视频纺织品中舞者的计算机软件散播权,并形成虚假宣传的不姑息犯罪行为,故诉至高等法院,要求苏州某网络子公司消解影响并索赔(含申诉服务费)50万元。

苏州某网络子公司辩称,魔珐子公司不独享有关基本权利,其犯罪行为不形成侵权犯罪行为,且未因正式发布被灭侵权犯罪行为音频而实际获利。

高等法院该案

苏州网络高等法院该案后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交互式位数人版权及接邻权判定。魔珐子公司主张的交互式位数人Ada形像及有关音频与否属于版权法保护的客体,魔珐子公司与否独享案涉视频纺织品的舞者权。版权侵权犯罪行为及不姑息犯罪行为与否成立。

紧密结合交互式位数人的聚合方式和控制技术背景,其系透过建模、智能化合成、姿势抓取及其他位数控制技术手段所制作出的具备外貌、声音等方面的特征和犯罪行为模式的交互式配角的建模呈现出形像。就目前行业发展情况来看,在着眼于控制技术路径的优先选择时,较为常见的交互式位数人类型包括:布偶建模、布偶驱动力;布偶建模、演算法驱动力;假想配角、布偶驱动力;假想配角、演算法驱动力。演算法驱动力型交互式位数人做为强人工智慧,还处在逐步发展阶段。相较而言,布偶驱动力型交互式位数人强调“人机耦合”,更接近于弱人工智慧,发展较为成熟。

交互式位数人做为一种人工智慧控制技术的具体内容应用领域和多个控制技术领域的集合产物,其本身运行的既定演算法、规则以及所获得的运算能力和学习能力,均体现了开发设计者的干预和优先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仅是译者进行音乐创作的工具,不具备译者身份。交互式位数人不是企业法人,在弱人工智慧盛行的当下,人工智慧音乐创作成果的智力音乐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慧聚合的内容具备原创性,能够形成具体内容类型的经典作品,也不归属于交互式位数人。布偶驱动力型交互式位数人背后的“中之人”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交互式位数人所作的现场表演实际上是对布偶现场表演的位数投射、位数控制技术再现,其绝非版权法意义上的舞者,不独享舞者权。当交互式位数人参与拍摄或做为配角出演,其犯罪行为、现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静态镜头,其也不独享影音经典作品的版权或视频音乐创译者的接邻权。因此,在现有的版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交互式位数人不独享版权和接邻权。

案涉交互式位数人Ada系布偶驱动力型交互式位数人,绝非布偶建模,即并未对应某一特定企业法人的位数分身,该交互式形像的聚合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二维形像、建模与智能化存取。静态二维形像再透过布偶女演员进行驱动力(眼神、姿势等抓取)以展示静态的建模效果,交互式位数人Ada的面部眼神及肢体姿势能以吻合人体状态的方式呈现出。在正式发布交互式位数人Ada的标准化形像后,魔珐子公司已紧密结合多种行业需求,在吻合具体内容应用领域情景下进行多领域的商业化采用。紧密结合经典作品原创性的要求,交互式位数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布偶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透过交互式美化的手法表达了译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内容形像设计的独特的美学优先选择和判断,形成美术经典作品。采用交互式位数人Ada形像的有关音频分别形成影音经典作品和视频纺织品。魔珐子公司独享上述经典作品的财产性基本权利及视频音乐创译者权。因交互式位数人Ada系在布偶驱动力下,经过实时语音聚合及智能化穿戴式装备的姿势抓取,Ada的独白、跳舞等犯罪行为而非由其独立音乐创作完成的,其所现场表演的声音、神态、姿势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的有关表现,绝非在布偶现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现场表演。徐某符合版权法中的舞者的有关规定,其做为魔珐子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现场表演,紧密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魔珐子公司独享舞者权中的财产性基本权利。

苏州某网络子公司正式发布几段被灭侵权犯罪行为音频的犯罪行为符合计算机软件散播犯罪行为的形成要件,其中几段音频形成对影音经典作品计算机软件散播权的侵犯,另几段音频形成对美术经典作品、视频音乐创译者及舞者的计算机软件散播权的侵犯。苏州某网络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及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设置与交互式位数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音频形式提供展示交互式位数人Ada的实例,绝非简单分独享关音频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音频、交互式位数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其在音频中对涉及魔珐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几段音频标题中标注其他交互式位数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子公司的商业利益,形成虚假宣传的不姑息犯罪行为。

最终,高等法院一审判决苏州某网络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子公司消解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申诉服务费)12万元。

法官说法

交互式位数人的打造及驱动力过程蕴含多项人工智慧控制技术,从形像设计到运营变现有一整套完整的商业模式,其静态形像及展示建模效果的固定载体可以根据版权法进行基本权利判明,而当存在基本权利聚合形态的展现时,还应注意厘清基本权利归属和行使边界。在审查交互式位数人对应的“中之人”及交互式位数人的开发主体、经营主体与否独享版权法项下的法定基本权利时,应有必要先就交互式位数人与否独享版权或接邻权作出评价,这也是本案需要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设计运营主体付出较高的人力、物力及控制技术成本打造了交互式位数人,根据其可塑性和适配度,透过提供定制化产品服务,用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并进行具体内容的情景应用领域,是该类企业取得交易机会和实现创新的重要方式,可以就交互式位数人独享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透过反不姑息法获得保护。

本案判决紧密结合人工智慧控制技术应用领域及交互式位数人发展现状,从基本权利主体、客体、基本权利归属等多层面分析,交互式位数人在现有版权法框架下不独享有关基本权利,首次对于交互式位数人从创建到采用过程中涉及的交互式位数人本体、“中之人”、交互式位数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的版权或接邻权进行界定,厘清了交互式位数人的舞者权归属,彰显了依法保护打造和驱动力交互式位数人背后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有效打击商业化日趋发展壮大下的低质引流、虚假宣传的网络乱象,积极回应科技创新动向下的人工智慧时代司法保护新需求,探索信息控制技术交叉融合的前沿领域有关基本权利的保护路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职能,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力求在司法层面保障和支持位数经济走向纵深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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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高等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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